1、若被告人经济状况无法承担其所应偿付之债项时,需经由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置;
2、当法院所作出的众多民事判决与裁定于生效之后,倘若被告人未能如期履行相关判决条款,那么原告即可据此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待法院完成
强制执行程序后,倘若被告的确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或财力,则法院有权依照规定结束该次执行过程。
在此期间,若原告发现被告出现可被执行的资产或财力,完全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进行执行。
所有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及裁定,被告人均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一旦被告毫无保留地拒绝履行,对方
当事人便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对其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同时,
审判人员亦可将此请求交由执行官员负责实施;
对于调解书以及其他理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亦须严格遵守其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调解书进行支付,相对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过全面而详尽的财物调查之后,若仍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物,在
申请执行人亲笔签名确认或是
执行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组建并审慎核实审理,且经过院长批准同意后,即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