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人员于执行
徒刑过程中则必须严格遵循狱中的各种规定与规范,深度投入改造教育的过程,并且能够体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以及良好的改进表现,如此方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而所谓的良好改进表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抑制/阻止了他人实施
违法行为或
犯罪行为;
其次是,举报、揭露并检举监狱内部或者外部的各类
犯罪活动,又或是主动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破案线索,经过严谨审查后,这些线索均被证明真实有效的;
再次是,协助司法机关
逮捕其他的
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在生产领域中做出了突出的技术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或者在科学研究中表现出色,得到了充分的认可;
此外还有就是参加抵抗自然灾害事件或排除严重事故的过程中,表现优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也包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情况等。《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