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及
劳动关系的区别如下:
首先,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中仅有一方能够以
法人或者组织身份出现,代表着用人单位;
而另一方由于必须为
劳动者个人,所以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不能同时均为自然人,更不能同时都具备法人或组织的身份;
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则有可能是法人、组织或者公民,甚至可能是非公民与法人、组织的组合。
其次,从产生依据上看,劳动关系的形成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
反观劳务关系,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自由协商达成的约定。
在此基础上,若双方并未表达订立契约的意愿、没有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仅仅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来规范彼此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一般应被视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再者,从劳动主体的待遇方面来看,也是有所差异的。
最后,适用于劳务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
法规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劳务关系主要受限于《
民法》、《
合同法》以及《经济法》等众多法律规定的调整范畴,而劳动关系则主要依托于《
劳动法》及其《
劳动合同法》来进行规范性管理。
并且在合同形式的选择上,两类关系也存在明显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而言,依法需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以确保权益保障的全面性;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只需签订一份普通合同便足矣。《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