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同居关系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解除这一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答案。
一般的理解是,同居关系可以由双方自行解除。
至于原因,主要在于同居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双方想要终止这种关系时,他们只需共同决定分手就可以了,无需通过审判程序来解除关系。
然而,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这个意义上,只有经过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并且获得法律认可的
事实婚姻才能被视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这两种类型的婚姻关系都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并由法官进行审理,以便完成
财产分割、
抚养权归属等相关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人试图将同居关系带到法庭上来解决,多数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因为法院认为,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属于私人事务范畴,即使
当事人选择到法院寻求帮助,往往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