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拥有独立的请求权。
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指控的
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且未提
起诉讼时,或者涉及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利益攸关方,都有权利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
诉讼过程;
或者也可由人
民法院主动通知其介入诉讼活动。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中要求第三人
履行义务或对其权益进行扣减的决定,该第三人具有发起上诉的法定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