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读
婚前财产协议效力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该协议并非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才能生效。实际上,睿智的情侣或者夫妇仅需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要件,他们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不仅能够产生合法的约束力,还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首先,当一对夫妇在明确自身具备合法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共同缔结该份财产协议,那么这项约定就有了依法成立的前提。其次,这份文字约定的形成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都应该展现出真诚而真实的心理状态,确保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欺瞒或
胁迫的情节存在,这是确保协议基本公正性的关键所在。第三,该货币或实物交易的内容必须确保不违抗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与行政规范,也不能违背社会伦理和善良风俗,否则协议将被视作无效。最后,夫妇进行财产安排的事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明文记载,避免口头表述可能导致的误解或歧义。只有满足以上所有要求,才能
保证婚前财产协议得以依法宣告成立、具有有限的约束力以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