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证这一概念,它是一份用以明确
土地使用者(可能是企事业单位或私人个体)对于
集体土地授权及
使用权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具体来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即是由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获取集体
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并依法获得的法定证件。
值得强调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联合体与个人,在法定期限内对
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益。
该项权益仅限于公益活动的建设,严禁将其转让、租赁或私自用于非农业产业的建设,但若符合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且已依法取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由于破产、收购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则不受此限制。
此外,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特殊的
民事主体,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也可以适当包含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及公益团体,但仅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批准的极少数情况下,才可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团体和个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