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于期满之际未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续订,亦或是由于用人单位调低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导致
劳动者无法接受而不再
续签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一点的具体实施方式如下述:
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需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作为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本应履行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则将被视为已履行一整年的期限;
若不足六个月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半个月的
工资以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度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范围,则对其的经济补偿金额需要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来进行计算,并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控制在最上限为十二年以内。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期间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