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类,针对“恶意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任何自然人或
法人故意篡改他人
注册商标进行
非法经营所得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抑或任何组织机构故意篡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非法经营所得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不论其是否达到了上述的金额标准;
同样,那些无视他人
驰名商标或是药品
商标并恶意假冒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尽管其可能尚未达到上述的金额标准,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行为已经受到过至少两次
行政处罚后,再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应该被重视并且加以
法律制裁。
第二类,是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进行销售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在十万元人民币之上,企业进行销售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之上,那么他们都应当被启动侦查程序。
第三类,是涉及“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对于此类行为,需要严格禁止,具体而言,如果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累积的数量达到两万个(或套)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或者贩卖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获得的非法经营额超过了二十万元,那么这类行为必须得到严肃处理。
除此之外,假如有人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话,同样应当受到严格打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