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方的
当事人失踪,则其
债权人可寻求人
民法院的支持与帮助,以便通过该法定机构进行公开宣告及发散
传票以及其他
诉讼资料的送达程序。自发布公开告示的当天开始计算,经过长达六十个自然日内,理应被视作已完成送达手续的判定时间点。
倘若经公告通知后,
债务人事实上未能参加相关庭审活动,人民法院仍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依法缺席审判的决定。在
起诉之前,当注意到债务人已经失踪,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做好对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全面了解,合理采取适当的保护策略,以确保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债务人在应诉过程中拒不出席法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
缺席判决的方式应对此类情形。作为司法权威机构,人民法院会针对庭审中原告所提交的各项有效
证据,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据此作出公正、合规的判决结果。
一旦进入缺席判决环节,基于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启动对债务人房产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从而为债权人清偿欠款的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债务人宣布成为失踪人员,再由指定的代管负责人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所欠
借款人的钱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