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律法的严格禁止,对于连续2次存在
危险驾驶行为的情况,不论次数多少,均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并不产生数罪论处的问题,故而无法实行
数罪并罚制度。
但是,在面对这类
犯罪行为时,必须按照危险驾驶罪的
量刑标準进行从重量罚。
在道路行驶
机动车辆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面临
刑事拘留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
(1),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恶劣情节;
(2)明知自己醉酒仍
驾驶机动车辆者;
(3)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中,明显超过额定乘员数量载客,甚至严重超出了规定时速行车的
违法行为;
(4)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危及到
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