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教师,并无权力主动
辞职;
唯有在符合以下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学校才有权对其进行解职:首先,如果教师蓄意拒绝或者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教育教学职责,以致给教育教学活动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或
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那些实施过
体罚学生行为而经教育后依然屡教不改者;
最后,倘若教师品行低劣,或对学生作出了
侮辱性的行为,并且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然而,当以上所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且构成了
犯罪时,相关机构需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