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其享有与其他主体签署合约的基本权利。然而,请注意,并非每份协议均须经过法定代表人签章方能生效。关于合约有效性的问题,主要应考虑如下三个关键因素:第一,签约
当事人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约定内容体现出自发意愿和真实意思;第三,合约内容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行政规章制度中的
强制性规定,并且也未违背任何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原则。因此,要确定一份合约是否具备效力,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签章其实并无必然关联性。只要能够符合上述合约有效性所需的全套条件,如果在以公司名义签订合约时确实获得了公司的正规授权,并且在此授权框架下所签订的合约,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