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自留地被征用的
赔偿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遭受
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依法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因为
征地而遭破坏的青苗,有责任向实际种植该作物的个人或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再者,对于因征地而遭到损坏的土地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也需要向其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最后,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