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在接到
拆迁评估报告当中所提供的
拆迁补偿价格远远低于预期,这是您可以行使拒绝签署的权利,并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请求以复核该报告的评估结果,针对评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指明,复核结果将会以
书面形式通知给您或者进行公示。
此项法律依据总结如下:
根据我国国务院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房屋征收行为是我国政府对于非国有资产实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性质的行政活动。
它必须建立在基于“
公共利益”所需的基础之上,同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支付。
国家只有在面临紧急且特殊的社会需求时,且已经向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
现实生活中的
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流程极为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及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行为会导致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由于
产权双方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这时被征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瓦解。
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当拆迁主体向法院申请司法
强制执行,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