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陋习制度所定,遗弃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由于年龄老化、身体残疾及身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其失去劳动力,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第二,尽管其能获得生活来源,然而由于疾病缠身、衰老或残疾等原因,无法自主地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第三,因为年龄尚小或智力不足等原因,缺乏独立生存的能力。具体而言,遗弃罪须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该
罪名侵犯了
被害人身处家庭环境中平等享受权利的核心原则,且
受害人仅限于老年、儿童、体弱多病或者其他无法自主生活的
家庭成员;其次,从客观性来看,遗弃罪表现为对于以上述特定人群,负有法律规定的
扶养责任并具备实际扶养能力的个体对他们拒不提供扶养服务,且其程度十分恶劣。再次,从主体角度分析,遗弃罪属于特殊类型的
犯罪,只能由那些与被遗弃者之间拥有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且具备实际
抚养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承担此项职责。如果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扶养责任,互不存在扶养关联,那么就不会产生遗弃的问题。最后,在主观意识方面,遗弃罪明显表现为
故意行为,即
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应有提供扶养帮助的义务却拒绝履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