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完毕后,须由受刑人亲自前往当地司法机构办理终止社区矫治的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
刑法》
法规之规定,被判处
缓刑的罪犯,必须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治,每月定期提交思想汇报以及履行义务性劳动。
若需离家短期远行,需提前行使请假权利。
司法机构将根据
社区矫正人员在此期间的综合行为表现、评估考核成绩以及社区居民意见等因素,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鉴定报告,并通过科学评估,制定出合理的安置方案。
当矫正
期限届满之后,当地司法所将负责为矫正对象组织解矫宣告活动,开具正式的解矫函件,并及时通知审判机关。
若缓刑考察期圆满完成且得到良好评价,则原判决之
刑事处罚无需继续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