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质押这种
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为
债务人或是第三方,他们需要将自己的特定动产移交至
债权人手中,以该动产作为
债务债权关系中的
担保。
如果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便能依法获得对该动产的拍卖所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在此过程中所转移之财物被称为质物,而提供质物者则被称为出质人;
最终享有质权并能够收取质物的人则谓之质权人。
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自依法订立之时起即刻生效。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合同而言,法律、行政
法规可能会要求进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
因此,这类合同需要依照相应的规定完成这些手续后方可正式有效。
此外,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对
合同效力附加一定的条件或设定一些期限。
其中,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需待条件成就后方能生效。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质权的创设。
只有在实际交付了质物的那一瞬间,质权才开始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