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车辆中后车因未能维持足够安全距离而实施了
追尾行为,导致驾驶员身亡事件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若前车并无过失,而是由于後车操作不当所致,那么前车驾驶员将无需承担懈怠之责。
然而,交管部门仍需依据
当事人对事件产生结果的影响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归属与分配。《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