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即指无正当理由且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支付给员工相应薪资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
恶意欠薪的范畴,这无疑是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
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以下两种法定情形可以作为拖欠工资的合法解释:
(1)当用人单位遭遇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因素时,可能会导致其无法按照既定日期支付
员工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生产经营困难或者资金周转问题而受到了影响,并且已经获得了本单位工会的批准,那么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迟向员工支付
工资,但是这个延迟支付的最长期限需要由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