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下述疾病之一的涉案人员将不会被关押于看守所:
1、患有精神疾病或突发严重传染性疾病者;
2、除涉及重大恶
性犯罪,且释放后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极具危害性的情况外,因被监禁而可能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生活无法独立维持的其他类型疾病患者;
3、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并且尚不足一岁的婴儿母亲。《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