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涉及
行政拘留在内,则其最短的约束期限可在大约10日至20日内浮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最短限制时间将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至于最为长久的
拘留期,即不得超过15日,且如需并处,总时长也不能超出20日这一上限。
倘若案件为
刑事拘留性质,那么最短的
拘留期限普遍在3日的范围,同时,这一数值同样应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确认。
然而,延长拘留的期限最多可达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