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人擅改
借款用途所引发之
保证责任问题:
首先,如若借款人对原借款用途进行变更,并经保
证人书面授权同意,则保证人仍需严格履行其
保证义务;
其次,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准许的情况下,借款人私自更改借款用途时,如
出借人事先在保证协议内作出了确保借款人专款专用的明确承诺,然而由于未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以致导致借款资金被挪作他用时,此时,保证人得以依据此类情况免除自身所负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