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协议通常被称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用于进行
抵押贷款活动。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协议仅能代表债款债权凭证,不具备
物权效力,同时其
抵押物品所展示出的价值相对较小,实践操作难度较大。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可能还需向贷款银行咨询。
众所周知,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之上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
此举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准绳,确保公正补偿的施行。
国家唯有在急需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之时,并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提供相应补偿之后,方可依法行使权力提前回收公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用程序严谨周密。
例如,报审前要进行公告、深入调查、听取意见、报审批准、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公示等多个环节。
总的来说,典型的征收途径有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消亡的两个常见情况。
其中之一便是双方达成拆迁赔偿协议后顺利完成的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
拆迁方提出司法强制拆除申请,然后按照法定流程启动
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楼房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