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占地补偿应基于土地原始用途,依照既定程序及标准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
补助金,以及针对住宅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等提供相应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受用地影响的居民合理安排好社会保障事宜。
就
耕地征收补偿而言,其具体标准各地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农民所种植旱地每亩收费约为5.3万元,水田则为每亩9万元,而菜田的平均征收价格则高达每亩15万元。
此外,对于
拆迁补偿问题,各地均无统一规定的具体金额,但总体理念应是在此前提下尽量避免对民众原有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当地实际发展需求适度予以改善和提升。
在住宅补偿方面,由于受到房屋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影响,补偿款项按照每平米平方米单价进行计算。
在周转补偿部分,方案将考虑到临时居住环境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并根据房屋居住者人数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至于奖励性补偿,会结合各地区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综合评估与判定,且补偿标准不可随意调整更改。
另外,保障所有家庭及其成员的社会权益也是我们在制定补偿政策时必须要考虑进去的一点。
这一点可以从对房屋及周边设施的征收决定公告中体现出来。
这类公告通常都应该详细阐述此次征收的真实意图、涉及区域范围、负责实施这项工作的政府机构、具体的补偿措施和签约期限,还有当时
诉讼和复议的权利,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明确禁止在包含的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等重要信息。《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