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道程序是,用地单位或
拆迁方必须获得包括但不限于
征地以及规划等方面的批准文件。而在这个步骤完成后,他们需要通过正式地提交申请,由所属地区的建设委员会来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其所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市政府所核准颁发的征用
集体土地的批复证书。
接下来的流程,便是由
拆迁人制定,并在此之后,将其已
签定且经过自身审批的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公开披露。对于涉及到
征地拆迁的事务,该实施方案需先经过区县建委的审查和批准。而且,该实施方案将会在建设委员会决定发布拆迁公告的那一天之前(包括发布当天在内)进行公示。并且,这次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
根据规定,拆迁人会向所在区域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该申请得到批准后,区县建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最终发放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还会对外公布此项官方决议,即发布拆迁公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