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依法辞去工作后的情况下,是否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未能享受之
年假工资进行相应的补偿?如因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划导致劳动者未能充分享有或仅部分享用
年假权利时,用人单位有义务详细核算劳动者应得而未得到的休息时间,并根据此数量,依照劳动者当日获得
工资收入的300%为基准支付相应的薪酬奖金。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
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休假天数少于应休
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