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倘若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那么
被保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此项纷争。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的《
保险法》第63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有责任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若保险人在履行这一义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地拒绝支付或未能及时确认
保险事故的真实性,那么被保险人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以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针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被保险人可采取以下几种应对策略:
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其拒绝理赔的具体原因。若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消费者则有权选择前往当地的保监局进行投诉。
其次,在双方无法就理赔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考虑采用仲裁的方式,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定,确定是否应予理赔。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被保险人还可依法提起法律
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解决
纠纷。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拒不支付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未予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