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之前进行的调解具有可实现迅速
离婚的优势。离婚诉讼的
庭前调解使双方有机会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
协议离婚。若调解圆满完成,双方
当事人便可按约定前往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对于
离婚调解,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发起,也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如果夫妻双方仍有协商余地,不妨共同联手向法院提出
诉前调解请求,阐明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包括对
子女抚养权、财产划分与
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均已妥善商定,期待法院尽快
委派调解员为您们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