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在其他企业中就职,主要依据于其在现有企业中所担负职务与其所谋求新职位之间的竞争性关系,以及其现有的企业股东大会对其加入新的企业所持态度。倘若已经取得了现任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拟新就职的两家企业所从事之业务并非同类型或相似业务,且彼此间并不构成竞争关系,也未违反
竞业禁止条款,那么该当事人便可在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