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罪而言,五年内能够
减刑的具体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通常情况下可以减刑至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进行减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相应期限:
(1)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人
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