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事件中,肇事者负全责且逃离现场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理所当然地由
逃逸方承担全面的责任;
然而,如果涉及到其他
当事人的失误或不当行为,则可能导致责任的适当降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当出现
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或
财产损失之后,若肇事者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故意破坏现场、乃至
伪造证据来掩盖真相,将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上述信息仅供您参考,具体的责任区分应依循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
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详细规范为准。如您有进一步疑问,亦可考虑咨询熟悉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以获得更精确翔实的指点和解答。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