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日后若发现前述所列问题,须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该工程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才投入使用,那么可以理解为,竣工验收便代表着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同。在此前提下,倘若再次出现非主要部分的工程以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瑕疵,施工作业方将承
担保修义务,而不再被判定为违反合约规定。
然而,若双方在合约中有明确约定其他条款,则可按照约定执行,例如某些合同中可能会规定,
承包商需在工程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证责任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