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裁员赔偿N+1”,其实是指企业解雇员工时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此处的“N”代表着被解雇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数,而“1”则表示若公司未提前告知其决定,则需额外给予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适用此种
赔偿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员工患上疾病或遭受
工伤,在康复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企业为其重新安排的新职位;
2.员工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经过企业提供的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3.由于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与员工经过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