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之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赔偿的情况时,作为
当事人我们首先需要去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
法规的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只要被保险
机动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依法主动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倘若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拒绝,那么作为当事人便可以选择通过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直接诉诸于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除此之外,若经查明此次事故的损失乃是由于
受害人故意行为所导致,那么保险公司自然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拒绝赔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仅仅投保了
交强险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在其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而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应由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