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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相关信息。根据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当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共同需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与协商。若在自婚姻
登记机关接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终
结婚姻,都有权向该部门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
期限届满之后的同一时间段内,即刻30天内,双方应该亲自莅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证书的颁发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未能亲自办理,也需提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声明放弃此项权力,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