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有资格获得准予
取保候审的司法许可:
(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属
刑法的;
(2)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潜在的社会危害;
(3)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的妇女,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