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已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应在
拘留期结束前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顺延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捕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故此,在
刑事拘留七日后,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被拘留者便有可能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