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选
取保候审的最优时间往往是在
侦查阶段的初期。这意味着在
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实施
强制措施之后,
犯罪嫌疑人士、其法律上的
监护人、
直系亲属以及
辩护律师均有权向上一级警方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此时,由于案件尚未步入审判环节,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通过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来获取
保释的资格,进而维持日常生活与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更加充分地为自己的辩护事宜做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