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一般情况下都较为严重。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已满16周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组织。
其次,从主观层面分析,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但仍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再次,从客体角度看,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