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这是完全可行的。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
债权人应该以何种方式来通知
债务人有关的
债务转让事项。因此,无论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还是采用其他不同类型的方式进行通知都是被允许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选择使用公告的形式来进行通知。公告实际上是一种推定行为,它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强制性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已经收到了有关
债权转让的通知。
然而,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告通知这种形式的运用应当严格把控。通常来说,只有当债务人数量众多或者债务人的居住地址不详,以至于无法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有效通知时,才会考虑采用公告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