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人能预谋到他人正运用网络信息进行
违法行为,依然向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或援助服务,而这种行为的
情节严重程度达到了一定标准,则应判处该人行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可以附加处以
罚金。若涉及到的是
单位犯罪,则应对涉事单位施加罚款
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在您所提供的信息中,流水达到两百多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然而,这是否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假如能够证实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
犯罪活动存在着直接的联系,而且流水两百多万元人民币确实充分体现出提供帮助行为的严重性,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进行
判刑。
然而,最终的判刑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来确定,其中包括
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的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情节,这些都需要由法院经过全面权衡之后才能做出裁决。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判刑结果,但流水两百多万元人民币很可能会被作为
量刑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