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它
法人组织内部,担任特定职务的员工,利用自身在职务上所享有的权力与便利,非法地将所在单位的公款、资产私自挪为己有或借予他人使用,且其涉及的金额较大、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还款期限仍未偿还,又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还款期限,但其所涉金额规模巨大且用于进行商业牟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形。此项
犯罪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对资金
使用权的滥用以及对职业操守及职责信仰的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