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程序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任务时,如认定某名
被拘留者需进一步进行
逮捕处理,那么该部门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的请求文件。若在特定军事、政治或其他重要活动中执行拘留任务,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个工作日到四个工作日之间。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文件之后,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涉及交通
肇事罪的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他们应该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的请求文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文件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此,交通肇事罪的移交时间通常是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