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被采取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尤其要定期将自身动态向负责监管的公安机关进行汇报,通常情况下,这样的
责任主体便是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等待最
终审判结果的过程中,不会有任何形式的逃脱
司法程序的行为发生。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