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弥补缺失的居民
身份证件,请您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进行正式申请。在提出申请的过程中,您需要详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且须根据标准支付所需的证件工本费用。若是申请补领,您还需提供个人的
居民户口簿或者能够合法证明您长期居留身份的
居住证作为辅助证明资料。异地受理点将会实时将您的受理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输至您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户籍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则会在第一时间对您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给予签发回复。待居住地公安机关接收到经过严格核实并签发的相关制证信息之后,他们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要求来完成证件的制作以及核验发放事宜。
最后,当您拿到领证回执之时,便可凭此前去受理点领取属于自己的身份证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在进行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这几个环节时,公安机关均应依法依规迅速组织审批手续,为民众提供尽责服务。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有义务自公民
递交完整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当日起算六十天之内颁发居民身份证;若碰上交通条件不佳的地区,办理程序在时间方面或许有所延长,但是这个延迟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
另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士,我们将不受理其异地办理申请。
《居民身份证法》该
法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对于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