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制定出关于
结婚年限达到何种程度方可在不动产
所有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的硬性规定。此事项完全由
当事人双方自主商议确定。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进行的房地
产权属登记中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应被理解为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
赠予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地产将被认定为双方共享所有。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