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发现
当事人间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意图借助于
诉讼或调解等途径,
侵权他方合法权益者,人
民法院有权予以坚决驳斥与取缔,并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以罚款乃至短期
拘役处罚;若是情节更加恶劣,已经触犯
刑法,构成
刑责的,则需严格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如果经查实当事人本无
民事诉讼之需求,而是出于
伪造事实或者制造
纠纷的目的,参与了
虚假民事诉讼活动,但实际情节尚未达到
犯罪标准的,人民法院也应针对该种行为做出惩罚性
行政处理决定,如对当事人采取罚款和短期拘役措施,以示威严;而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形,由于涉及到虚假诉讼罪这一法律概念,相关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