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遵循
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要求。在经历了接收执行异议之后,首要任务便是针对此异议,分析并确认其是否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相关形式要件。
2.对执行异议进行深入的实体审查。这项工作的宗旨在于检验异议缘由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具有充足的依据。
3.经过合议商讨并上报院长审批。执行异议无须经过繁琐的
诉讼程序作为裁决方式,而是直接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赋予执行机构。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这无疑是
执行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需要由至少三位执行员共同参与合议讨论,并且必须经过院长的批准方可实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二)相关
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