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期限并无具体的规范性条文,然而,对于
工伤认定的期限则有明确的法律
法规予以确定。当
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属单位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形,需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方可适当延长。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情况下,
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及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确诊、判定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